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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奶箱抡公交司机的乘客判了!3年6个月!
2022-09-06

58岁的前公交公司员工邓某,在乘坐公交车时,因公交车停靠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,手持牛奶箱对司机进行殴打、揪扯,导致公交车急刹,与一辆正常行驶小轿车相撞,公交车内工作人员、乘客受伤。7月15日下午,本案在北京丰台法院公开宣判,邓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事件丨向公交车司机抡牛奶箱 造成多人受伤

2019年4月17日,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邓某称,“我曾经也是公交公司员工,这件事我也反省,可能是我太自私了吧。”

检方指控,2018年10月29日,邓某在乘坐678路公交车时,因停靠及下车问题,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,在公交车驶离丰台区南三环外环主路洋桥西公交站时,邓某抡起手中的牛奶箱向司机砸去,对司机进行殴打,导致公交车紧急刹车,与路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,右侧发生剐蹭,公交车内多名乘客受伤。

经鉴定,678路公交车及被撞小轿车造成价值8140元损失,乘客降某轻微伤。邓某于当日被丰台分局杨桥派出所抓获。

检察机关认为,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,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、揪扯,应当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面对公诉人的指控,邓某表示没有异议。她表示,自己是退休员工,在1996年前曾是公交公司的员工,后来因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,经常控制不住情绪,就不再去上班了。2018年10月29日11时,她买了牛奶准备乘坐678路公交车去万方桥,在路过万方桥东路车站时,因售票员报错站,导致自己坐过了。“到了下一站,司机两次都没停进站台,我在车门口没下车,他就骂我。”邓某称她当时情绪激动,知道车已经驶离站台,就直接动了手,但只是想下车,直到出了事故自己才缓过神来。

庭审丨被告人此前是公交公司员工 “可能是我太自私了”

根据公交司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,其称在驶过万方桥车站后,邓某要求下车,因为已经驶过车站,只能让邓某在下一站下车。到了洋桥西,司机将车停在离站台几米远位置后,“邓某说还没到地方,我就又往前开了开,她又指责前门没正对着站台。”司机称当时自己说了脏话,问对方下不下,邓某突然用牛奶箱砸过来,还用手拽自己衣袖,导致双手离开方向盘,紧急刹车。司机还表示,“车内有工作人员和乘客摔倒受伤,之后邓某想离开,我阻拦时她又情绪激动,隔着栏杆想踹我。”

庭审当庭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画面,邓某辩护人认为,邓某本身患有精神类疾病,公交司机还对其存在辱骂、呵斥行为,在发生争执时还选择发动车辆,对事件本身也存在过错,且邓某系冲动行为,主观恶性较轻,应从轻处罚。

公诉人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,证明在案发时邓某并未发病,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。但鉴于邓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能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来处理,应属于自首情节。

“等警察来的时候,我坐在台阶上反思自己是不是真的错了,可能是我太自私了吧。”邓某说。

邓某的辩护律师认为,邓某患有精神疾病,公交司机仍对其辱骂、呵斥,在双方已经发生争执时仍选择发动车辆,对事件本身也有过错。邓某系冲动行为,主观恶性较轻,建议法庭从轻处罚。

宣判丨一箱牛奶砸过去获刑3年6个月

经审理法院认为,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,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、揪扯,导致发生交通事故,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,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应予处罚。

因邓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,实施殴打驾驶人员、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,社会危害性较大,应予以从重处罚,且不符合缓刑条件。

考虑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,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宣判后,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。

丰台法院法官董晓宇提示,公交车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,乘坐的人数众多,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对驾驶人员实施殴打、揪扯等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行为,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。

董晓宇表示,作为乘客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,遵守法律法规,文明乘车,如遇纠纷应通过合法手段(正当途径)维护自身权利,不能为一己私利罔顾其他乘客的安全以及公共交通安全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同时司机应以行车安全及乘客的安全为重,在与乘客发生纠纷时保持冷静、克制,妥善处理纠纷,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。

摄影报道/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